王先生在淘宝网上以原价9折的价格与一个卖家达成交易,由该卖家通过专门从事公用事业费缴付的付费通网站为王先生缴纳宽带费账单。为安全起见,王先生选择通过支付宝的方式向卖家付款。在查询付费通网站确认账单已缴付后,支付宝钱款打入卖家账户。可谁料,账其实并未真正销账,王先生被要求另行付款。为讨回损失,王先生将付费通网站和涧宝网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付费通公司赔偿王先生540元,对王先生的双倍赔偿请求,法院没有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付费通网站疏于向账单的户主了解情况就撤销交易,显有过失,且撤销交易后,也未及时更改交易状态,致使王先生丧失了避免损失的可能,故付费通网站应承担王先生的损失。
但付费通网站并无欺诈故意,因此无须加倍赔偿。而对王先生的损失,淘宝网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1)信赖保护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基石。本案纠纷的发生是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摆脱了面对面的传统交易模式,在显著提高效率、拓展交易范围、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易风险,因此在网络交易中信赖更显得珍贵。如何保护信赖是使买卖双方产生交易意愿的基础,也是网络交易发展的瓶颈问题。(2)关于付费通网站的责任,由于本案的交易对象是虚拟商品,交易标的是为账单充值,无实物凭证,验货过程是在网站上查询缴费是否成功,以此决定是否通过支付宝确认付款。因此,网站的信息对王先生验货和付款两项交易关键行为起决定性作用。
付费通网站不需实名注册,且不限制注册用户为他人的账单付费,因此网站应了解在该平台上付费,可能发生第三人代为支付的行为。付费通网站辩称其无法预料第三方交易会对其网站信息形成依赖,显然不具有说服力。(3)王先生对付费平台信息信赖的合理存在提供了付费通网站撤销交易与原告损害之间必不可少的因果关系。原告通过查询付费通网站误以为账单已销账,基于此种相信王先生通知支付宝确认付款,因该付款王先生遭受了损害。因此,从因果关系链出发,很容易得出付费通应承担责任的结论。当然,付费通网站主观状态是过失,并不存在欺诈故意,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4)关于淘宝网的责任。作为交易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其本身并不参与网上商品交易,不是网络交易主体。
本案中,淘宝网已引入支付宝交易方式,并进行实名认证,也提供了卖家的真实信息,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