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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银行收费应履行通知、提示义务吗

    发布日期:2019-11-19 11:33  浏览次数:

    黎某在某行开立了一张银行卡。银行卡账户开户时,黎某申请了手机动账通知服务,此时,该业务处于推广期不收取服务费。一年后该行开始收取费用,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客户,并在营业场所、电话银行等渠道予以公告。黎某在被扣收4元服务费后,多次致电该行,黎某认为银行擅自扣取费用的行为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做出解释并返还扣收的4元服务费。该银行一直未予答复,黎某遂起诉该行要求返还财产。该行认为,收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提示和公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通知义务。

    法院认为,银行收取的费用未明显超过银行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履行方式也符合收取银行服务费用的变易习惯,因此,银行的上述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驳回黎某诉讼请求随着业务发展的深入与扩张,合同将会面临更高频率的变更。增设合同变更方式的条款并对客户进行提示,对银行业务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银行未尽到收费提示义务,客户可能以对于收费事项不知情为由与银行产生纠纷,银行可能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可能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