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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收费尽到提示义务能否免除责任?

    发布日期:2019-11-19 13:38  浏览次数:

    2005年5月,黄某在广州某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一张,并存入100元人民币。2005年7月,该商业银行在营业厅中贴出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费公告,公告期为1个月,公告期满生效。2005年第四季度,该商业银行从黄某账户中扣除3元。黄某为此起诉该商业银行。最终,法院判决认为:银行已公告了收费规定及相美内容,对储户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要求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关键在于:银行收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广州的这家银行由于尽到提示义务而免除责任。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以及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部分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如银行卡的年费、手续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引发客户争议和投诉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