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2日8时38分28秒,金某持本人的某行借记卡在被告银行某支行门前的ATM机取款。在取款300元以后,金某发现卡没有正常退出,即离开ATM机,于8时41分至该支行处询问,于8时47分填写挂失申请书,8时51分银行受理了挂失申请,于8时58分08秒办妥了冻结止付手续。经支行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卡内4700元在金某离开AIM机申请挂失期间被人支取。金某以银行未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设施为由起诉银行赔偿财产损失。法院认为,支行门前的AM机前有安全操作提示,内容是:请您独立完成存取款操作,发现问题不要轻信他人或离开现场,速与网点保安或银行工作人员联系,或拨打955×X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而金某未接照银行张贴的提示进行操作,自行离开ATM机,是导致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原告的诉求不子支持。银行张贴的安全提示使银行获得了胜诉,避免了损失。银行对于自助场所未采取防范措施,持卡人可能因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资金损失为由与银行产生纠纷,导致银行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银行的自助机具上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提示义务,可能导致不法分子在自助场所粘贴虚假告示,诱使持卡人泄露个人信息,银行卡申请人可能因个人信息泄露、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与银行产生纠纷,导致银行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