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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非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付款,银行未尽审核义务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9-11-19 13:40  浏览次数:

    2004年12月,原告徐某向某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并经核准,成为该行信用卡中心发行的双币种国际信用卡的持卡人。该卡正面除印有卡号以及招商银行、银联、ⅥSA等标记,还印有与持卡人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背面有持卡人签名栏,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在填写信用卡中请表时,徐某预留了签名样式。2005年11月26日20时许,徐某准备使用该张信用卡时,才发现遗失并寻找未果当晚20时58分,徐某向信用卡中心进行挂失,21时45分,向派出所报案。

    经查询,该信用卡已被他人冒用,于当晚20时24分、20时31分,在被告上海某珠宝总汇店堂内的POS终端上,先后刷卡消费两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382.50元、人民币6596.40元,在签账单签名处留有“徐ⅹx"等字样的签名。总汇出售千足金摆件两件,以接受上述信用卡刷卡的方式收取了该两件商品的相应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2,978.90元。上述款项已被该行信用卡中心记入信用卡的“本期应还金额”中。2006年1月20日,基于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信用卡中心与徐某达成由徐某承担上述款项、该行信用卡中心免收滞纳金和循环利息的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银行信用卡中心免除原告人民币3214.79元的还款责任,原告承担人民币9764.11元的还款责任,且已履行完毕。

    银行卡消费系指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取得服务时,通过POS联机结算。消费是银行卡的主要功能和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主要途径。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以及盗用、冒用信用卡的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导致与银行卡消费有关的纠纷发生率始终居高不下。发卡行为作为持卡人的受托人,须依照签有持卡人姓名的签购单为其支付消费款项。特约商户作为发卡行的受托人负责履行审查义务,如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持卡人有权拒付。未尽审查义务的,发卡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