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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对超过原额度部分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9-11-19 13:43  浏览次数:

    2005年9月27日,薛某为郑某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范围是郑某使用龙卡贷记卡所发生的信用额度内以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之后,郑某与银行签订协议,并核定信用额度为1万元。2008年11月10日,薛某收到银行寄来的《欠款账户扣款抵偿通知书》,被告知因为郑某的信用卡发生透支超过720天,已从薛某的工资卡上扣款24,597.27元。

    经询问,郑某的授信额度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对此,薛某并不知情。薛某认为,银行单方将郑某授信额度提高到2万元,并未经过他的同意,因此,他对超过原额度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应严格信用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和风险管理。如对普通信用卡、银企信用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核,更要进行实质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决定授予相应的信用额度;对已经持有一定数量信用卡的客户审慎发卡,降低“多头授信”可能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