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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的职能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2-04 12:04  浏览次数:

    1.金融机构的职能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
    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
    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①国家法律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
    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
    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同
    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
    强制结算的权利。
    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的职能,讨债人或债权人如
    果经过自己的努力仍然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
    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这时候讨债人(或债权人)即可向国
    家银行申请帮助,通过与债务人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
    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讨俩人催讨债务的行为视若无
    暗,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固持己见,
    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强制扣款,替债务人
    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或讨债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银行的结算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托收承付,即银行代为
    开户人收款,如果银行需要代开户人讨款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
    时,则一般需要经过开户人的同意;另一种则是托收不承付
    代开户人收款的职能不变,与托收不同的是银行要需在替开户人
    支付有关款项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可以经过开户人的同
    意或承诺。我国国家银行目前比较普遍地实行托收承付。使用托
    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如果开户人(常情况下均为购货方)不按照
    结算制规定期承付款项而故意拖通延甚至无理拒付,这时银行按
    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另一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销货方)
    强制扣款。即使购货方是因故延期付款,银行也将扣付其延期付
    款的违约金。
    ②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国家银行
    所具有的协助执行职能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国家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判决且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
    调解、促裁、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判决书,从债务人在银
    行的账户的里强行扣款或者划拨款项以支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
    讨债人懂得以上两点,对他顺利地完成讨债任务很有帮助。因为
    可以说在我国的企业不论大小很少有不和银行打交道的,特别是企业
    流动资金全部由拨改贷(即由国家拨款改为由银行货款的方式提供)
    之后,与银行的经济往来更趋繁,所以,讨
    便人通过银行的帮助实现其讨债的目的多数情况下都不失为有效
    的手段,特别是目前我国国营大中型企业相互之间的债务因其产
    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单靠讨债人上门催讨很难达到目的。当然
    噩行也不是随便就会同意讨债人的请求,答应帮助讨债的。讨债
    人要想得到银行的帮助,还必须做许多工作。至于怎样才能取得
    行的同意、得到银行的帮助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这就需要讨
    人根据实际情况见机行事。一定的公关能力及金融知识是讨债
    人在争取银行的支持的工作中所应具备的条件。
    2.银行信贷制裁
    在我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贷款之后便
    石沉大海,到期不还本付息的情况还是时常发生。特别是近几年
    泛滥成灾的债务也波及到银行,相当一部分企业或个人钻法律的
    空子,钻经济生活的空子,认为欠债有利可图,国家法律由于各
    方面的原因暂时或者无暇顾及或者顾及到了处理也不重,于是四
    方欠债,欠企业的、也欠银行的。为了保证国家银行业务的在正
    常一开展,促使贷款的一方按时间向银行清偿债务,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银行对那些逾期不还本付息的债务人可以实施强制性措施
    迪使其尽快归还欠债。这种强制性措施就是信贷制裁。其具体制
    裁的办法包括有依法封存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从贷款保人的账
    户中扣回债务人所欠本息、停止继续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提高债
    务人的贷款利息等等。
    3.信货讨债的关键所在
    信贷制裁虽是银行极为严厉的一招讨债技巧,不过在我们国
    家的实际经济活动中并不是一用就灵,一用就能实现其讨债目的
    的。特别是当前围绕整个经济界的债务,银行不但不能对某些欠
    债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信贷制裁,还得不断地为它们提供新的
    流动资金款以帮助维持正常生产。因为这时不但国家不允许对部
    分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信贷制裁,同时实行贷制裁对银行本身也
    无益处,这时候制裁就不如“输血”扶植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