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借款人)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贷款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自1999年4月1日最高上浮幅度起可扩大到20%。县以下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可上浮到30%。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人,能保证接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人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
4.能为个人消费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的担保措施。
5.贷款用途符合指定的范围。
贷款限额
1.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80%。
2.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总额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