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住房商业性贷款两部分组成。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在购有关商为银我行“指定的商品房”时,均可向有关商为银行申请组合贷款。“指定的商品房”是指特定的发展商与有关商为银行签订的《提供商品房组合贷款协议》中所限定的商品房。购房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本市居民,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并按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中的借款条件。
2.借款人应有稳定的收人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已与房地产发展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或《房屋销售合同》,并已办妥公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金额及期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总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其中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依借款人每月缴纳法定公积金数额而定。两种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利率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及公积金贷款利率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