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采用收缴、罚款、拘留的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64条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500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
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15日以下。
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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