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发生三方面的效力: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效力;二是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效力;三是债务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关于提存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依我国通说,提存只能因合法原因经合法程序进行,因此,在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债的关系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担该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易言之,自提存之时起,即发生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一样的后果。
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提存人于提存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债权人,不可能为通知的,则不负该通知义务。
自提存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提存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以,自提存之时起,债权人即独立地享有该提存所议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间,有权请求提存机关交付并领取提存物,同时债权人须承担相应的提存费用。因为,自提存之时起,提存物即移转归债权人所有,所以债权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提存机关公告领取的时间而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行丧失,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提存机关与提存人是实施提存的当事人,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该行为。但如果提存有效成立则提存人不得收回提存物。提存也不同于一般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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