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债权债务 > 正文

    公安司法机关违法采取追缴措施造成损害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12-30 17:00  浏览次数:

    追缴赃款赃物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法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款物进行追缴和没收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活动。追缴赃款赃物应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对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如果买主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当将赃物无偿追回,对于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失主的,应当由犯罪分子按实价赎回原物归还失主或赔偿损失。追缴赃款赃物只能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追缴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须持有本机关的证明文件。追缴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借用、挪用、调换、私分和侵占赃款赃物。公安司法机关违法采取追缴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权力,追缴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或者扣押、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物,甚至拍卖债务人的物品,这些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因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