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中发公司与华中某市达成饮料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中发公司于同年2、3月份供给华中某市10车皮易拉罐饮料,价格按1989年订货会价格表执行;同年1月1日办理托收承付,华中某市应一次付清货款;中发公司所供饮料每罐回扣1分钱给某市作为破损补偿,另毎罐还给某市回扣1分钱,同时每车皮饮料由中发公司给华中某市库存费1000元;验收、交货地在中发公司所在的火车站,中发公司代办运输,费用由华中某市负担;中发公司保证产品在密封良好情况下内溶物使用期一年;因保管不妥引起漏罐、变质损失由华中某市负责。
合同订立后,中发公司依约于同年2、3月份分别发运了10车皮,共63000多箱价值200余万元的易拉罐饮料给华中某市,共代垫运杂费27000余元,华中某市收货后发现饮料有百余箱湿箱现象,但未开箱检查湿箱的原因,反而将百余箱湿箱的饮料与其他完好饮料一起混合存放在仓库,同时与一个多车皮饮料堆放在一起,甚至有部分饮料倒置堆放。尔后,中发公司于3月30日、31日分别委托银行向华中某市托收货款共计200余万元。华中某市则以严重漏罐为由仅付了10万元货款,其余货款予以拒付,并要求中发公司派员前去核实漏罐情况。
同年5月初,中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华中某市核查漏罐数量,但双方并未核准具体的漏罐数量。5月11日,双方达成两份协议:华中某市现已出售的饮料货款应立即汇给中发公司,以后出售多少就汇付多少货款;未出售的饮料,应积极地、尽快组织清理;漏罐部分经核准后,由中发公司承担;中发公司可派人将其销售所销饮料从供货总数中扣除,并且每罐给华中某市5分钱回扣;同时还规定了华中某市自己销售的饮料仍按原合同履行等条款。此两份协议订立后,中发公司先后从华中某市调走1300余箱饮料进行销售,并于6、7月间分别发运给华中某市8000个包装纸箱,以更换湿箱、破箱饮料。华中某市亦分别于5月11日、25日和28日共汇给中发公司货款25万元。但是,华中某市没有釆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漏罐饮料进行清理、隔离。据华中某市提供的清理人员所花的费用,4月份雇请了13人次进行清理,而5月份仅雇请7人次进行清理,6月份也只不过雇请了A8人次进行清理。同时,对漏罐具体数量未经中发公司核准。由于华中某市清理、隔离漏罐饮料不力,加上市场疲软,无法及时销出饮料,导致大面积漏罐,因而该批饮料于1989年7月被×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查封,并发现部分饮料没有生产日期。为此,华中某市电告中发公司派员向查封单位说明情况。
8月5日查封单位宣布处理决定,中发公司在会议上提出:目前未漏罐的饮料,如华中某市需要留下部分进行销售,则留下部分饮料,不要的由其调走。华中某市代表当即表示未漏罐的饮料由中发公司全部调走。但双方并未办理货物所有权转移手续。次日,华中某市组织人力清理,清出破损饮料860余箱,清出受污染的饮料由中发公司委托华中某市雇请他人看管华中某市代垫看管费700余元,然后中发公司以毎罐18角钱的价格就地进行销售,中发公司销售共得11万余元,按每罐8角钱折算为5800余箱。尔后中发公司分别委托华中某市把无生产日期的饮料发回原厂1车皮,把完好的饮料发往东北3车皮,所需运杂费由华中某市代垫付。华中某市基本按以上协议履行。
至此,由于饮料的大面积漏罐,致使货物本身损失人民币803100余元及运杂费损失人民币21800余元。华中某市先后为清理漏罐饮料,付出清理人工费、转堆费、包装纸箱费5470元;中发公司为清理漏罐饮料共损失包装纸箱费17000余元。
以上的案例较完整地叙述了事情发生的始末,造成如此大的责任,买卖双方都有责任,上百万元的损失起始于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不合格、不合质量的产品,而易拉罐饮料又是极易交叉感染的产品;而买方在接到产品后未予严格验收,发现问题后马虎从事.保管未严格遵照有关保管制度行事,从而造成百多箱湿箱的饮料一而再,再而三地污染大批其他完好的饮料。而当双方坐下来协商有关处理意见时,对事情的根源、具体的数量、金额均未予确认,卖方未清理出具体的数量,使协议缺乏坚实的基础,而且卖方未严格监督、指导、查看买方清理的进展和结果,而买方也未严肃认真地进行清理、隔离,从而使损失一再扩大。而买方因质量问题就拒付全部货款也不符合有关规定。
这种卖买双方互有违约,出现问题后又草率从事,造成损失谁也不愿负责,如果货到手就拖住货款.如果款已到手就不发货的情况经常发生,最后的结果只会给双方带来麻烦和损失
有些业务员不懂合同中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例如,中发公司向某香精厂订购价值18万元的芒果香精和白糖,双方在合同中订明中发公司向香精厂给付4万元做为定金,但后来由于中发公司不再生产芒果饮料,故不再需要香精和白糖,但定金已付,对方同意不交货但拒绝归还定金。定金是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作用的,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就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那么给付定金的一方则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则是买方预付给卖方的款项,无论哪方违约,均可退回。其不具备有保证合同履行的作用。有些业务员混淆了这两者的差别,在合同中既用“定金”,又用“预付款”等字眼,使人很难辨别到底是预付款还是定金,从而给法律上的解决造成了困难。我们认为应从实际情况和双方签约时的主观愿望、意思来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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