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的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应承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任;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一般来说,在什么范围内损害的,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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