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废用具费。因残废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者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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