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第5条、第6条规定:
1.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3.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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