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的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为:
1.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至退休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2.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2项)。
3.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4.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六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5.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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