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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上旅客运输中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30 15:01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

    1.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旅客人身伤亡,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本款第2项、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2.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3.向外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