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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发布日期:2019-12-30 15:04  浏览次数: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凡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均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同时,凡行为人传播的消息,实施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或尊严,均可构成侵害名誉权,不论其传播的事实情况是否真实,也不论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名誉的侵害,只能是指向特定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受名誉侵害的人只能是特定的,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针对特定人,则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但若行为人所提及的某人尽管不是直接指名道姓,但该人的周围公众一看就认为行为人所指的是谁,或者行为人所指的是某一特定组织内的人,则其行为仍可构成对名誉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