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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商标的使用有哪些限制?

    发布日期:2019-12-30 15:19  浏览次数:

    《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