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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2-30 15:42  浏览次数:

    1.被告污染环境。即必须有由于被告所从事的活动而向人类生活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等有害物或者噪声、震动、恶臭等其他有害因素的事实存在。

    2.被告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意味着,污染环境而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不负民事责任。在这里要明确的是,《民法通则》第124条中所说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其渊源包括四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2)国务院制订的法规,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3)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规章。如《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农药登记规定》等等;(4)地方环境保护规章。违反以上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其,违反禁止性规定,实施法规禁止的行为;其二,违反义务性规范,未实施或者未按要求实施法规要求实施的行为;其三,违反限制性规范,排放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超过国家限定的标准。以上三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均可单独构成“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情节。

    3.原告受有损害。受妨害者,可请求排除妨害。在损害和妨害同时存在时,受害者可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和排除妨害的请求。

    4.被告违法污染环境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原告所受的妨害或损害,必须是被告违法排放的有害物或其他有害因素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到,环境污染致损具有范围不确定性和因果关系间接性的特点。

    按照这种规则,只要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发生在被告排放有害物质发生危害的期间和地域内,其致损物质与被告排放物质相同,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至于数个被告造成同类污染致人损害,而不能确知谁为实际加害人的情况,只要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损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在这种情况下,各加害人之间可按有害物排放量的比例分担责任,或者平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