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工业“废渣”要尽量利用,以开辟新的原料来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废渣”,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基本建设和产品生产计划,不得任意丢弃。
2.废物堆存,要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等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在地方城建、卫生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不得设置废物堆放场所。
3,对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废物,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禁止埋入地下和排入地面水体。
4.征收排污费。企业排放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废渣、电厂粉煤及其他工业废渣的企业,都要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的企业,除收费外,还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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