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
1.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2.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受害人享有过错抗辨效力,不过,该法在表述上采用了“受害人自身的责任”这种习惯的提法。
|
|
《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
1.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2.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受害人享有过错抗辨效力,不过,该法在表述上采用了“受害人自身的责任”这种习惯的提法。
Copyright © 2002-2023 华南收债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9208130号-2
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003号五层华南网集团,联系人:徐经理19168929205
深圳讨债,深圳收债,深圳清债,深圳追债,深圳要债,深圳催债,深圳讨账,深圳收账,深圳清账,深圳追账,深圳要账,深圳催账,深圳讨数,深圳收数,深圳清数,深圳追数,深圳催数,宝安讨债,宝安讨债,龙岗收债,罗湖清债,福永追债,龙华要债,蛇口催债,深圳讨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深圳清债公司,深圳追债公司,深圳要债公司,深圳催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