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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对免责事由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30 16:07  浏览次数:

    《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

    1.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2.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受害人享有过错抗辨效力,不过,该法在表述上采用了“受害人自身的责任”这种习惯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