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责任证明4项要件均获证实的情况下,被告可因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
一般来说,被告仅证明自己对维护建筑物安全和防止危险已尽相当的努力,尚不足以构成无过错的抗辨。因为建筑物倒塌落、坠落的事实本身,即为危险存在的有力证据。因此,被告必须进一步证明某种抗辨事由的存在。通常可采用的抗辨事由有:
1.不可抗力。例如,房屋系因强烈地震而倒塌。
2.受害人的过错。如,受害人开掘土地使相邻建筑物失去必要支持,又如受害人强行搬入已被宣布禁止使用的危房。
3.第三人的过错。如,房屋倒塌系因他人故意爆破所致。此处需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过错须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充分原因,方可对抗原告的请求。通常,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不得以造成损害的瑕疵是在他获得所有权或占有权之前便已存在并在此后无法得知其存在为理由请求免责。如果他能证明损害应归咎于向他转让所有权或移转占有的人的过错,或者归咎于向他移交工作物的承揽人的过错,他可以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的基础上向这些人提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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