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的范畴。动物无理智可言,又非无生命物,故其主人虽加一般谨慎之管束,也难免会有损害事件发生。实行无过错责任,意在提出更高要求,以减少社会生活中的致损危险,并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谓“更高要求”是指动物主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保证不发生动物致损事件。如,家有恶犬,倘不能终日以囚笼铁链加以束缚,则不妨宰杀之。主人不得以“犬恶无法管束”为由主张免责。
2.在我国,动物致损事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我国城市居民饲养动物受到严格限制)。在这些地区,关于动物致损,其主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负责任,而仅可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而免责,已成为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在许多地区已正式见诸乡规民约。立法上尊重和吸收这些合理的既成规则,有利于法律的施行和民间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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