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致损的责任,又称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因未成年人或者患精神病而处于监护之下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这种责任的理论根据,历来有各种不同的学说,概括而论有三:其一,是他人行为说,认为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所以,它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其二是本人行为说,认为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基于其因故意或过失违反监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所以,它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其三,是折衷说,又称中间责任说,认为监护人的责任,从客观条件上说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而从主观条件上说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其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如监护人能证明其未疏懈监护则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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