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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说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30 16:18  浏览次数:

    产品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的问题。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方面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明显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件,即:(1)损害事实的存在;(2)行为必须有违法性;(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这4个方面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它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适用的是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的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责任不同,它的构成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4个方面的要件。只要具备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足以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是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在归责方面也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故称严格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与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也不同。合同中的质量要求经双方约定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义务,其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商定,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而产品责任则直接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协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