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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哪些情形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30 16:21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