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债权债务 > 正文

    在什么情况下,对经营者应给予行政处到?

    发布日期:2019-12-30 16:21  浏览次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