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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12-30 16:24  浏览次数:

    《食品卫生法》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