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各种原因致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国家就公民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其范围包含了职务侵权,但远远不止是职务侵权。首先,从主体上看,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其他拥有并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例如,基于国有化立法而发生的征收财产赔偿,由于战争而引起的征用财产赔偿,因为司法机关错误的刑事追诉而产生的冤狱赔偿,等等,都不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所导致的国家赔偿。其次,从原因上看,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而且包括因合法行为引起的赔偿,如征收、征用财产所引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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