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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19-12-30 16:47  浏览次数:

    除《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外,以下三种情形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例如缔结条约、宣战、媾和、断交、割让领土等。国家行为从理论上讲都是合法的,因此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2. 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1)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往往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损害后,可通过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方法得到赔偿,因此,没有必要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2)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赔偿法也未明确规定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3)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只赔偿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法国和德国都严格限定了赔偿的条件。在法国,经济性立法致他人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在德国,只有在立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超过一般限度,特别严重时才负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应负赔偿责任。
    3.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决定实施其行为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只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赋予其这种权力的意图,就是合法的。对于合法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