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必须通过其中的各个具体机构来承担这种责任,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义务机关而言,它不是责任主体,而是国家赔偿责任所确定的义务的承担者。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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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必须通过其中的各个具体机构来承担这种责任,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义务机关而言,它不是责任主体,而是国家赔偿责任所确定的义务的承担者。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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