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如果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应当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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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如果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应当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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