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说来,刑讯逼供不是一种职权行为。由于刑讯通供常常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且与行使职权有关,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刑讯逼供致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侦查行为,采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不是为了逼取口供的目的而进行的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包括唆使他人殴打等,由于与行使职权的行为有关,国家赔偿法也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常常发生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部门,由该司法人员所在单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上述行为没有给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受害人是否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呢?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回答是否定的。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但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当然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方式上,可考虑采取赔礼道歉、恢复各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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