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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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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