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本款规定的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宣告无罪后,仍继续查封冻结或扣押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财产,包括案外人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这种情况下的赔偿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为前提;(3)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后,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或者擅自使用、毁损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后,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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