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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0-01-17 10:21  浏览次数:

    提存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须发生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合法原因一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时提出的义务履行:二是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如债权人的住所不明、债权人死亡而继承人又未确定时,又如债权人为何人不明确,例如,遗失物的拾得人欲返还遗失物而不知失主是谁。无上述合法原因,债务人不能用提存方式免除责任。

    第二,须经法定程序。提存一般应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应按法律的直接规定办理。

    提存的提存人一般为债务人,但不以债务人为限。代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亦可成为提存人。提存机关应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指定的单位。例如,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以交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可以将变卖留置后受偿剩余的价款交银行提存。

    提存的标的,原则上应是债务人应交付给债权人的财物(物、货币、有价证券等)。如果该财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易毁损灭失则可以按法定程序变卖后提存其价款。例如,鱼肉、蔬菜容易腐烂,不宜提存,即可提存其变卖后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