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也适用于违约行为责任。但是在适用于不同责任时过错责任的内涵要求和适用范围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合同责任适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的情况。而侵权责任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外,尚存在着公平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2.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侵权法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提出要求赔偿的主张,就应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成立。这样,在侵权责任中,主要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当然,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和案件的具体需要,法院也可以在受害人举证发生阻碍的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要求加害人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证,加害人若不能证明他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而在违约责任中,主要采取过错推定方式,也就是由违约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没有过错。换言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如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债权人或第三者的过失造成,则其违反合同的事实本身便足以推定债务人有过错。
3.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的影响
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的轻微过失,一般并不影响加害人的责任。尤其是在严格责任中,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并不影响加害人的责任的成立。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4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与赔偿损失的范围
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的范围有定影响。但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预见到损害的实际后果一般不影响其赔偿后果。而违约责任中广泛采用了“应当预见”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违约当事人仅对其主观上可以预见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违反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损失赔偿的范围有直接的影响。
5.第三人过错对责任的影响
侵权行为法贯彻了“为自己行为之责任”的原则,行为人仅仅只对自己的行为过错负责,或者对因自己的过错而使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而在合同法中,第三人的过错有时并不影响违约当事人责任的成立。例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债务人常常应当向偾权人负违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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