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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责任中的“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含义应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1-17 10:33  浏览次数:

    所谓双方都没有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除此之外,“没有过错”还应包括以下几点:

    1.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此种情况,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原告难以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但被告不能通过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此种情况,亦应适用公平责任。

    2.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例如,一辆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在正常行驶途中,对面驶来辆满载硫酸的卡车,两车交会时,卡车因路途不平而剧然地颠簸了一下,致使所装的硫酸溅至公共汽车内,多名乘客在不同程度上被灼伤或衣服被烧坏,事发后,虽经多方追查,未能找到肇事的卡车,为此,负伤乘客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所引起的,但却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而被告虽无过错,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都有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故适用公平责任适当分担损失是合理的。

    3.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显失公平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此种情况,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例如,三名幼女在放学回家途中做游戏时,一幼女将另一幼女撞倒,造成骨折,花费医药费数千元。本案发生于放学回家途中,学校和家长的监护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若认定学校一方或三名幼女的家长一方有过错,则可能不利于对损害的公平分担。因此,对本案亦可考虑适用公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