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灾害型侵权包括产品瑕疵加害、高险作业加害和污染环境加害三种侵权行为。其共同特征在于:致害源系工业灾害,其归责原则体现了危险分配理念。
1.产品瑕疵加害型侵权行为
因制造物瑕疵致人损害,依法由制造人和销售人共同负责的行为,是产品瑕疵加害型侵权行为。该类型行为须致害源是制造物瑕疵,但无须制造人有过失。
产品瑕疵致害,由产品的制造人和销售人共同负责,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督促制造人从人道主义出发组织生产。
产品瑕疵型侵权行为常与违约责任在请求权上发生竞合。然而前者不以加害人的过失为要件,而且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制造者也为债务人,因而对消费者有利。
2.高险作业加害型侵权行为
因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由作业人负责的行为,是高险作业加害型侵权行为。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指“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来密须指出的是,该型侵权行为无须作业人有过失,即应负责。但作业人不是指具体操作的人,而指作业归属人。
3.污染环境型侵权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实施的致害行为、是污染环境型侵权行为。无须污染人有过失即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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