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的认定,应当从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入手,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其复杂性表现在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及损害发生过程的复杂性上。环境污染来自工业、农业、居民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产生污染的物质种类极其繁多,这些污染物性质各异,有物理性的、有化学性的、有生物性的,都是造成污染的原因,而且这些污染物质常常是在经过转化代谢等各种反应和作用后,才导致损害的。
2.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潜伏性。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而且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的时间。也就是说,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这必然增加了损害后果认定的难度,同时了解这一特征也能为认定损害后果产生一种方向性指导作用。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环境污染损害的这一特性,是由污染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出污染损害的严重性。因为污染物质是通过环境这一媒介造成损害的,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后果也将持续出现。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反映在一方面受害地域广泛,方面是受害对象广泛,再就是侵害权益的广泛性,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休息权等。这决定了污染损害后果的多样性。
从上述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准确认定十分必要,同时也十分困难,这就需要我们的审判人员要有丰富的知识、敏锐的观察能力,而且常常需要借助于自然科学专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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