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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17 11:11  浏览次数: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即是过失相所谓过失相抵,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己也有过错,应当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对于过失相抵应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

    1.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须有责任能力。对于行为时无行为能力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共同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不适用过失相抵。

    2.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构成过失相抵赔偿权利人的行为须为不当,所谓不当行为,就是于自己利益或伦理的观点上为不当,这种不当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受害人的行为,须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即其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受害人的行为可以是共同原因,也可以是单独原因。

    4.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须有过错,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与一般过错的意义不同。法律上严格意义的过错,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而过失相抵的过错存在于受害人如果能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但受害人并不注意,以致使损害发生和扩大的情况,是对于自己的过错。因此,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有其特殊的标准。受害人有避免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余地,而仍对自己有加害行为,这不是正常情况下有完全意思能力人所应采取的态度,据此,可推定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