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安徽省桐城县天林乡长青笔刷厂(以下简称笔刷厂)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鞍山钢铁公司曙光医院(以下简称曙光医院)无理拒付贷款,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院受案后进行了审理。经查,1987年10月26日,曙光医院与笔刷厂签订了一份棕床垫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笔刷厂向曙光医院提供防水绿色帆布作套、内装二级红棕的棕床垫200块,单价47元,笔刷厂负责包装及运输费用曙光医院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1987年12月,鞍钢曙光医院收到发来的棕床垫后,经检查发现床垫套不符合合同规定,床垫套是用更生布替代防水绿色帆布。当即向笔刷厂发电报联系更换,在收到笔刷厂答复之前,医院又发现床垫内用的不是红棕,而是笋丝。于是曙光医院电告对方停止做床垫套,并提出退货。笔刷厂以曙光医院对验收后的床垫已使用为由不同意退货。根据曙光医院提供的意见,法院认为此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之所以产生纠纷是由于笔刷厂违反合同造成的。对此,笔刷厂应负全部责任。事实足以说明笔刷厂是故意违约。虽然笔刷厂曾要求作降价处理,但曙光医院认为,此种床垫不防水,易腐烂,在医院使用对病人身体不利。因此,曙光医院坚持退货,并拒绝接受笔刷厂降价处理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立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笔刷厂派人到曙光医院所在地就地进行返工,按合同规定,重新制作合格床垫;曙光医院负责提供场地,待验收合格后,曙光医院付货款。双方如期履行。此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