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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对还款协议及时公证,为债权人追回28方元

    发布日期:2020-01-04 10:57  浏览次数:

    1989年,湖北枝江县的律师为讨回本县燃料公司30万元被骗货款,前往山西临汾寻找债务人程希锋。经调查,程希锋目前尚欠安徽省经济协作办20万元,广东某燃料公司50万元,山东一合伙组织10万元,江苏盐城经协办90万元。仅临汾市法院经济庭已受理诉程希锋案件的标的就达200万元。另外,程还欠当地信用社贷款30万元,累计欠款430万元。而程希锋的固定资产只有栋没有竣工的厂房,9台50型拖拉机,1台东方红75型推土机,1辆天津大发面包车,折合资金28万余元。律师认为程希锋资不抵债,如果通过诉讼程序,燃料公司可能得到的只是一纸胜诉判决书,必将受到巨大的损失。从确保燃料公司利益出发,律师决定通过非诉讼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116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同债务人程希锋签订抵押协议。将程的近30万元的可动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确定枝江县燃料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并到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保证协议的顺利执行。据此,制定了具体方案7月16日,还款协议公证。若程转移财产等,则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同时继续催程还款。到7月25日,若程不能按约定时间还清货款,则先向公证处申请要程按协议用财产作抵,并请求公证处督促程履行协议,到7月26日,若程不履行协议,则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顺利,应将抵押财产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向法院提出抵押物不足以清偿货款,并提起诉讼。强制执行不可能进行,则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方案制定以后,律师再三叮嘱他们务必在7月25日还款期协议到期前去公证处公证。7月23日山西方面才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5日枝江县法律顾问处又派律师赶到山西。在当地公证机关的配合下,于7月26日执行了公证,程希锋交出了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