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湖北枝江县燃料公司和山西省襄汾县一个焦化厂订了一份标的为31万元的购煤合同,枝江县一下出手30万元,结果这个厂无煤供应,款又退不出去。律师接受燃料公司委托后了解到,这个厂采取这种办法骗取购煤款400多万元,向他们要钱的不少。而厂里仅有的东西就是50型拖拉机9台,东方红75型推土机1台,天津大发面包车1辆,价值30来万元。面对这种情况,律师的注意力马上盯在这些物资上。于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厂方签订了个物资抵押协议,规定到期不还款就把这些物资拉走,并到国家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去年7月25日抵押期一到,律师赶到山西,在当地公证机关配合下,做了大量工作,当事人慑于法律的威力,执行了抵押协议,交出了上述抵押物,并追回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