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催债公司详解法定优先权成立的要件: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实为法定优先权的执行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故只能通过诠释的方法,推知其成立要件如下:
1.须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本条被置于建设工程合同章中,又明确以承包人、发包人为权利任务的主体,可知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须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详细言之,则为承包人受领工程款的债权。
深圳收账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至于建设之内容是否必须达肯定之紧张程度,始可享有此等法定优先权之点,台湾地区“民法”设有限定性规定,即建设之内容须为建筑物、工作物之新建或为此等建筑物、工作物之庞大补葺。此种限定,在法理上殊值称道,因不动产每每价值甚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颇大,如对于从事任何渺小建设举动的承包人,均赋予就不动产之悉数7换价受偿的权利,未免过分有害其他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就担保承包人小额债权的实现而言,通常亦无需要。《合同法》虽如日本民法,未有此等限定,然在实务上不无参照台湾地区“民法”作出肯定限定的需要。
至于此等债权之标的,《合同法》虽言“价款”,但即使为实物8,诠释上亦不妨成立法定优先权。
既言因合同所生之债权,则因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他种缘故原由所生之债权,即便与建设工程相干,亦无成立法定优先权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