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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钢企业法律顾问采用攻心战,依法清回58万元陈年老帐

    发布日期:2020-05-08 12:11  浏览次数:

    1979年12月,鞍山钢铁公司第二初轧厂(以下简称二初轧)按照国家计划产品分配单的安排,在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给河南安阳水治轧钢厂(以下简称水轧厂)发出钢坯3500吨,总价款118万元,水轧厂收到钢坯后付款65万元。后来,该厂因停产下马,剩余58万元贷款迟迟未能偿还,截至1986年5月,该笔货款已拖欠近7年时间,其间二初轧会同公司财会处及银行先后数次前往河南找该厂主管部门索要,对方均以水轧厂停产下马,资不抵债,无力偿还为由拒付货款鞍钢司法处受理此案后,先后与水轧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安阳市工业局,安阳市经委、安阳市政府进行商谈,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事实提出二初轧此次对继续拖欠货款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如协商不成,鞍钢将依法起诉。经过反复协商,对方慑于法律的威严,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书(一)立即给付欠款20万元。)1986年5月末付欠款28万元。(三)1986年9月给付欠款28万元同时,协议又规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至此,拖欠7年之久的58万元欠款如数索回,使鞍钢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