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欠款单位亏损严重,上级主管部门招聘了新厂长,实行了所谓的“挂帐承包”。即所有债务一律挂帐。每年却要向主管部门交利润。债主找厂方,厂长说:“我是挂帐承包’,不负责还帐。”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回答说:“我们没有义务替企业还帐。”就这样,主管部门和承包人互相踢起了皮球,都说自己不该还这笔陈帐。律师收案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关键环节,律师郑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实行承包,不能违背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能因法人代表的变更而解除其债权债务。新的法人代表必须在原来企业经营成果的基础上承包经营,在企业原有债务还没有还完之前。就整个企业来说是没有利润可言的。上级部门在企业存在亏损情况下,通过承包的形式提取企业的利润是不合法的,由此引起的后果,主管部门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律师提醒,这个厂的主管部门主动提出并重新修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厂长主动分期分批地归还欠款,企业主管部门把承包厂长归还的欠款额作为承包期内实现的利润指标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