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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诉讼非诉讼解决债务的利弊促进调解实现了清欠

    发布日期:2020-03-18 17:07  浏览次数:

    1987年11月,该所律师受煤炭科学院抚顺分院的委托,到常州市电子表厂追外欠款。律师首先同厂方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同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清了厂方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并计算出对方应承担的利息总额。律师反复阐述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厂方不但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且要承担拖欠款的利息等,不但多支出几千元钱,还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并且厂领导的威信也要受影响。通过比较使厂方明确了利害关系和利弊得失方从其他单位借款1.5万元汇给抚顺分院,一次还清了全部欠款。这样两年的拖欠款,两天就解决了